在食堂点了个荤菜搭一份生菜,吃几口就发现生菜叶子里有条八九公分长、零点四公分宽的褐红色蚯蚓。找打菜的大姐们询问情况,几人围着这盘菜尴尬得说不出来话,叫了半天找不出洗菜的人来,我说那我拍张照再找你们经理吧。一位大姐眼疾手快拦住我说,别别别以后我们一定注意。旁边一位大姐也急忙说,来来来我帮你另外打几个菜。
我心里当然很清楚《食品安全法》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午饭刷卡七块五,加上惩罚性赔偿总计得有一千零七块五。我本来端着盘子到窗口就是想找经理出来理论的,但看到三位大姐紧张而不安的神色,我不消片刻就放弃了索赔。
原因是我很怕被视为恶人,坚持增加赔偿的话,后厨那位洗菜工大概率会丢工作。疫情期间被食堂开除,要ta再去哪里找工作。我无奈接受了大姐提出再打几个菜作为补偿而不是赔偿方案,俗称“私了”。可是一路往回走,我又觉得心中忐忑不安,如果这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安全事故没被惩罚,那这家食品公司以后会不会继续给师生们做“蚯蚓炒生菜”。法律规定如此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我为什么还是无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那么看上去被某种道德绑架的我,面临的是不是人类学常讲的法律“语言混乱”?或者法社会学讲的法理与人情的冲突?我想都不是。如果消费者能够勇敢地要求增加赔偿,那这家食品公司的理性行动是按照法律要求整改生产流程,以减少生产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产品被罚的违法成本。如果这道菜的起因是员工操作不当,那就该按照相关劳动法来处罚员工,并在以后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
正是因为许多生产食品的公司对法律的普遍不尊重,像我一样的消费者才承担了不该承担的风险和本就不存在的道德抉择。万一那只蚯蚓携带了什么细菌病*呢,要么变身蚯蚓侠走进人生高光时刻,要医院病床。日后再遇到这种事,我会保留证据去索要赔偿,我不再害怕自己是个不近人情的人,只会认为这是法律人应有的责任和担当。洗菜工是雇佣中的弱势方,我会提醒并监督雇佣方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劳动法。
从个人心理来讲,我处理纠纷时总尽可能考虑全面,也许是早年处理家庭矛盾时留下的行为习惯。搞来搞去看上去人均满意,其实背地里委屈的还是自己的感受。而且这样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并没有被纠正,直到某天问题累积得越来越多自己无法再忍而崩溃。记得以前读过一本个人管理经典,叫《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其中一条就是,依规则行事。
愚苇